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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14

一級慾望、二級慾望

哈里·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在1971年發表的“意志自由和人的概念”(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一文中曾經對“一級慾望”和“二級慾望”(first-and second-order desires〉进行了区分。当我们形成一种欲望,它的对象就是我具有一定的(一级)欲望时,这种欲望就是二级欲望。弗兰克福特认为,形成二级欲望的能力是人类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特征把人或人类自为与其他的自为者区分了开来。这就是说,人类的独特性就在于能够对欲望进行评价,把某些欲望视作可欲的而把其他的视作不可欲的。


21.10.14

疾病分類碼改變

ICD-9和ICD-10分類碼轉換網站(AAPC)
https://www.aapc.com/icd-10/codes/

查詢ICD-9分類中文網站
http://mtrsoftware.com.tw/Page_L/ICD9.htm

ICD9
496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96

ICD10
J44.9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unspecified

17.10.14

為什麼有些鳥不會飛

找到以前高中寫的小論文!!
記得投稿好像有個優等獎之類的

論文連結

安寧緩和條第三次修法進程

101年修法
第一條原文: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原文: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並新增及修改:四、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五、維生醫療抉擇: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
  六、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之人。
第七條新增: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且刪除需要三人同意,變成按順序的最近親屬一人可決定。且不需經過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

最終版本:兩位專科資格醫師認定為末期病人→親屬一人簽署同意書

安寧緩和條例第一、二次修法進程

民國89年(西元2000)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91年修正第3、7條
民國100年修正第1、7條,新增6-1條、刪除第13條
民國101年修正1、3、4、5、6-1、7、8、9條(1、3~5、6-1~9)

91年修法:
第三條的"瀕死"之病人被移除
第七條增加: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意思是withhold and withdraw 皆可以施行
其中符合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如下: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